假口罩与真刑法
新冠肺炎疫情使口罩成为人们外出的必备神器。佩戴口罩出门可谓人人都应当遵守的好习惯,唯一的遗憾便是它遮盖了路上形形色色俊男美女的颜值。
更早之前的一段时间,也就是口罩比较紧缺的那段时间,人们最需要真口罩的时候,假口罩却层出不穷。既是一种居安思危的回顾,也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展望,今日我们就来简要说一下“假口罩”与“真刑法”的关系。
一、“三无”口罩就是伪劣产品吗?
所谓“三无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以及无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标识的产品。疫情中销售的口罩,往往符合前述“三无产品”特征。
刑法并无规定销售“三无产品”成立何罪,但是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是,能否直接认为“三无产品”就是伪劣产品呢?
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该解释同时指出: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三无产品”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应当委托专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参照相应的产品检测机构、检测标准进行判断。
目前,关于口罩的鉴定标准分为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两类。其中医用口罩按照产品标准、防护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三种,对此应当分别适用GB一《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YY一《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YY/T-《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而非医用口罩的执行标准有二种,一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T一《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二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其中,GB/T一适合于普通人群在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过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防尘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也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呼吸防护用品。GB一适用于防护各类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不适用于防护有害气体和蒸气的呼吸防护用品以及水下作业、逃生、消防用呼吸防护用品。两个标准的不同点是GB一可以用于工业防尘,而GB/T-不可以用于工业防尘。
综上,对于“三无产品”口罩,应当委托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分别依据前述标准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二、“KN95”口罩有啥特别?
如前所述,口罩一般分为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前者如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后者如日常用于预防空气污染的一般口罩。“KN95”在疫情中是一个熟悉而陌生的名词,并且其也在国家推荐使用的口罩种类范围内。
但是,KN95口罩生产依据标准却不完全等同于医用口罩或者非医用口罩。“N95”是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iOSH)制定的标准,并非特定的产品名称。只要符合N95标准,并且通过NIOSH审查的产品就可以称为N95型口罩。KN95口罩则是我国对于颗粒物具有过滤效率的口罩的统称,其颗粒物过滤效率与N95口罩基本一致。目前,医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所使用的医用防护口罩,就属于N95口罩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N95口罩都是医用防护口罩。市场中有部分N95、KN95口罩执行的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呼吸防护用品标准GB-,该标准不属于医用标准的范畴。换言之,KN95既可能参照医用器材标准,也可能参照普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定性
违法销售口罩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伪劣非医用口罩
对于违法销售非医用口罩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口罩类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销售的口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呢、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实质的防护功能,必要时应当根据《解释》特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行为人确实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口罩的,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销售行为还触犯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的,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
对于销售伪劣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应根据前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灭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无资质销售医用口罩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医用口罩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纳人《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监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遵循。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规定,经营销售医用口罩产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口罩商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微商售卖口罩,往往属于无任何经营资质,属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销售废弃口罩
由于新冠肺炎的病原体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因而废弃口罩一旦流人市场将带来极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对于将废弃口罩回收后再加工出售,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废弃口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刑案解析,全面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