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多数代表赞成非标车过渡期3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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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15位代表发表意见:

多数代表赞成非标车过渡期3至5年

5月27日,省司法厅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主要针对公众关心的5个焦点问题进行听证,包括如何设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如何引导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和搭载人佩戴安全头盔;如何科学引导电动自行车搭载合规人员;如何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等。此次听证代表15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代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代表、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起草单位及其基层执法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

关键词:过渡期限

多数代表认为七年过渡期太长

记者在听证会现场了解到,关于非标车过渡期问题,11位代表发表意见,较一致地认为7年过长,一般赞成3至5年。主要理由有三点:

首先,与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相一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公安厅于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各地要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

其次,与长三角地区非标车过渡期相协调。浙江省规定非标车使用期为7年,且到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海南省规定的使用期为5年,河北省为3年。上海市法规未作规定,授权上海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江苏省法规授权设区的市政府规定过渡期,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0年不得上路行驶。

再者,非标车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7~10年。《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可能在年上半年正式施行,对年4月15日前购买的非标车已经使用4年左右,所以设定过渡期不宜超过5年。

关键词:加装改装

是否允许安装遮阳篷存在分歧

针对违法拼装、加装、改装问题,10位代表发表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些加装、改装行为具有实用性和需求性,如挡风被、防护罩、遮阳篷等,电动自行车厂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考虑群众需求。对加装一些实用性、装饰性的部件不予处罚,如增加后尾箱、网篮、装饰塑料件、适度加长座垫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需严格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且禁止加装、改装的行为需更细化,比如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加装伞架、车篷,安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等。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拼装、加装、改装的处罚还要完善,处罚对象上增加维修者,处罚种类上要增加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幅度上按照产品货值的3~5倍罚款等。

关键词:搭载人员

成年人骑车不妨能搭载成年人

6位代表针对佩戴安全头盔问题发表了意见,他们赞成驾驶人和搭载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完善建议,如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要给宣传教育期。对于处罚的时机,采取初次违法者免罚、学法免罚、志愿者免罚等措施,或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法的给予处罚。共享单车企业代表认为,共享单车配放头盔,存在使用率不高、卫生保障不力、头盔偷盗等问题,且共享单车解决3公里以内交通换乘问题,建议不对共享单车配放头盔作强制性要求。

关于搭载人员问题,位代表发表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符合群众需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超过16周岁的人,这是接送高中生的需要,也是务工人员接送家属的需要。

关键词:听证结果

适时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关于规范停放和充电问题,位代表发表了意见。他们建议建立协同共治管理格局,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禁止乱停乱放、飞线充电。落实停放、充电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停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小区、公共场所要配套建设,老旧小区、公共场所要补上短板。管理主体应当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此外,有的代表还建议增建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路基础设施、限制共享单车的投放、定期对租赁单车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对快递外卖企业的监管等。

据了解,《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初次审议类项目,省政府计划在7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会同省公安厅认真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听证代表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完善草案。听证和修改情况将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适时向公众反馈采纳情况。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

稿件来源:年5月28日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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