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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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

1、安全监理的职责及施工的监控重点

1.1安全监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安全监理在施工中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安全措施,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杜绝和控制伤亡事故,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正确处理安全与危害并存,安全与生产统一,安全与质量包涵、安全与速度互保,安全与效益兼顾的辨证关系。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安全监理的一项重要课题。

1.2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期有许多的准备工作,监理人员在这一阶段应发挥自己的组织能力,利用各项监理手段对总包方施加影响,为工程的顺利开工打好基础。

1.2.1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中应包含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明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依据;

3、安全监理岗位责任;

4、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应急预案、监理程序;

5、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1.2.2、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批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的审批一般包含: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4是否正确识别并列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5是否有季节性施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影响的相关内容。

6是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经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完善。

1.3施工阶段具体安全监控重点: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情况;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情况。

3、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杆件间距、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架体与结构拉接、卸料平台等是否符合要求。

4、基坑的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应符合要求。

5、模板的立柱材料、模板存放应符合要求。

6、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符合要求并正确使用;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情况。

7、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情况;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是否有防护或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8、施工用电的外防护及封闭是否符合用电规范要求;施工用电系统是否采用TN-S系统;用电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是否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配电箱要符合安全要求;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备应符合安全规定;潮湿环境和手持照明灯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9、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限位保险装置是否缺少、损坏或失灵;钢丝绳磨损有超过报废标准;吊蓝有无安全门;物料提升机是否使用双绳起吊;操作过程中必须有准确、有效的联络信号;卷扬机应设防雨、防砸棚;卷扬机高度超过附近建筑物时,应设置防雷装置。

10、塔吊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超负荷限位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行走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吊钩保险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要求;安装与拆卸必须由专业队伍完成;塔吊作业由专人指挥应持证上岗。

11、活动房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履行验收手续。

12、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人是施工生产中的主体,要想搞好施工建设中的安全,必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控制不安全行为。

13、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使用许多各种类型的机械、工具、设备、材料及用水、用电等。这些设备、机具处于良好状态,不仅能使工程进展顺利,而且也为安全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否则将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因此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总包方认真检查承包方进场的各种设备是否符合北京市建委的规定,设备的安装及验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用电应符合建设部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灵活。

14、控制环境的不利影响:人员站位、变电、管线、人流、建筑物、出入口等是对安全产生影响环境因素,均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只有措施到位,才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15、施工机具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使用是否合理。

16、施工现场围挡或围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堆放材料场地是否做硬化处理、道路是否畅通;施工现场有无大门、是否有企业标志;一图、五板是否齐全;施工现场有无排水措施或施工现场有无积水;建筑材料堆放是否整齐,材料标识是否齐全等。

1.4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1、对于本工程,项目监理部首先对危险源进行识别,识别出所有的危险因素;然后进行危害的分析,确定危害一旦发生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危害分析结果,制订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

2、监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阶段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需要实施安全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要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不定期的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施工中安全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填写施工安全日志。各种资料内容要详细、具体、真实,将重要原始资料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并应有专人保管。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将各种安全监理资料整理归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提高。

2、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2.1总包安全资质审查:在确定总承包商后,项目监理部将对其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负责人的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网络;各工种、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状态、安全可靠程度;安全协议书:业主与总承包,总承包与分包方的安全协议书等;事故的预防措施。

2.2现场安全检查巡视:

将安全检查内容列入现场巡视计划,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制定安全监理程序:

根据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方法,检查措施,并跟踪做好记录。

2.4安全培训及其教育: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学习并贯彻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督促承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督促检查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5分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项目部及时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监理工程师将以监理通知的方式,指令总承包与分包商订立安全协议。

2.6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7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中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部位有:

3.1脚手架

1、脚手架是高处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2、承包商必须编制脚手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上一级技术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方案及详图以及工艺进行搭设,搭设后经过设计、安全技术部门以及搭设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使用。

3、脚手架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格控制堆料重量,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立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验收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3.2高处作业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处作业防护不当,(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工人应系安全带)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作业。

3.3临边作业:

建筑物的外墙、楼层周边、阳台周边、斜道两侧边、楼梯楼段边、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拦、防护网并装安全门。

3.4洞口作业:

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出入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拦,护拦上安装明显标志,通道口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

3.5悬空作业:

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卸料平台、等应严格按施工方案搭设、设置并经检查验收签认后,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

3.6严格动火制度:

落实防火责任制,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演习,制订消防应急预案,并保证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配备消防器材并有人负责看火,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文明施工管理:

4.1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码放高度不超过1.5米,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4.2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设置标牌,明确责任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域不得晾晒衣物被褥。

4.3建筑物内外的零散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使用中的安全网必须干净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4.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必须采用集中存放方式,设专用垃圾道或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洒。

4.5施工垃圾应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4.6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建筑物内外散落的灰要及时清理,搅拌机四周及现场应无废沙浆和混凝土。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4.7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音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4.8对人为的施工噪音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安全监理日常管理法律法规摘要

5.1基础施工部分:

5.1.1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5.1.2土方基础工程中的排降水施工,应加强临电管理,吊泵索具严禁使用金属材料。

5.1.3造成土方边坡塌方的原因是;土方含水量大,放坡不够,边坡荷载过大等。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挖土深度,按规定放坡。

5.1.4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放料、停放机具。

5.1.5开挖深度超过2米,必须在边沿处设两道护身栏杆,用密目网封严。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5.1.6挖扩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下孔作业前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5.1.7深井或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1.8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5.1.9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5.1.10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部回填。

5.2结构施工部分:

5.2.1模板及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5.2.2结构施工中的伸缩缝和后浇带必须加固定盖板。

5.2.3浇灌框架结构梁、柱混凝土时,应搭设临时脚手架其作业面宽度不小于50厘米,防护高度不小于80厘米,不得在支撑上操作,使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振捣棒不得碰撞模板和钢筋,电缆线应注意防止破损,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

5.2.4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道。

5.2.5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5.2.6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防碍作业、通行。

7、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5.3脚手架防护:

5.3.1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小于1:6米。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5.3.2落地式脚手架一般搭设高度在25米以下应有搭设方案,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接做法图,搭设高度超过25米时,使用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双立杆的加强措施。

5.3.3脚手架必须按规范要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5.3.4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离墙距离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飞跳板和探头板。

5.3.5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3米处,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

5.3.6两米以上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外承重脚手架每平方米荷载公斤,装修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公斤。

5.3.7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度。

5.3.8清理模板和刷隔膜剂时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应保证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厘米。

5.3.9砌块、小钢模等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固,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3.10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的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5.3.11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5.3.12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5.3.13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小于3米。(高层棚顶应铺双层脚手板、两板间距50cm)

5.3.14高层外脚手架可以15—18米为一段,采用撑、挑、吊等方法分别将架子荷载卸到建筑物上。

5.3.15高层脚手架和特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有设计、计算、搭设方案、详图、上一级技术负负责人审批验收。

5.3.16桥式脚手架升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其挂在立柱上。、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5.3.17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保险绳必须挂在立柱上两端升降应同时。

5.3.18砌筑脚手架的小横杆靠墙的一端必须插入墙内至少24厘米,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厘米。

5.3.19脚手架的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搭设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5.4、安全防护方面:

5.4.1建筑施工中;四口是;楼梯口,通道口,电梯口,预留洞口。

5.4.2五临边是;槽、坑、沟周边,屋面与楼层周边,楼梯段边,上下通道临边,阳台料台周边。

5.4.3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5.4.4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严,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护身栏杆。

5.4.5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置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5.4.6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复位。

5.4.7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5.4.8、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的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文明施工方面:

5.5.1材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及通行。

5.5.2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露天存放应采取防尘、防雨措施。

5.5.3建筑物内外的零散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清运。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使用中的安全网必须干净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5.5.4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5.5.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5.5.6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音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5.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的垃圾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5.5.8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5.5.9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5.6消防保卫方面:

5.6.1施工现场的仓库、木料堆放区域、油漆稀料库应有重点防火部位警示牌,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5.6.2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不小于毫米,消防栓处昼夜设有警示灯及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杂物,地下消防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5.6.3一旦发生火灾,在灭火时必须运用“先控制火势,后灭火星”,“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基本原则。

5.6.4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距离明火应大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或存放液化石油气瓶。

5.6.5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5.6.6、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5.6.7在施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除。

5.6.8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5.6.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5.6.10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5.6.11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5.6.12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防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5.6.13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然、可燃物进行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5.7、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方面:

5.7.1电焊工施焊应双线到位,严禁借路在水管、电管和钢筋上。一次侧(配电箱与电焊机的距离)电缆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侧(电焊机与作业点的距离)电缆长度不得超过30米。

5.7.2吊蓝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其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配带好安全带。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5.7.3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7.4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7.5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刚性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得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7.6机械设备操作应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5.7.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5.7.8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混凝土、卷扬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5.7.9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5.7.10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5.7.11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5.7.12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5.7.13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5.7.14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5.7.15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5.7.16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料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7.17配电箱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定选型、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门绘有接线图。

5.7.18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防砸,箱体应外涂安全色,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5.7.1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定。

5.7.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检测机构认证。

5.8安全管理方面:

5.8.1建筑业的六大伤害事故指;a、高处坠落、b、物体打击、c、触电d、机械伤害、e坍塌、f、中毒。

5.8.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8.3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5.8.4检查工作的三定;是指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定措施、定时间、定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

5.8.5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

5.8.6发生伤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8.7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安全员有权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停止施工,有重大险情,有权指挥危险区域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5.8.8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种措施方案是否齐全有效。

5.8.9、雨季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

(1)查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应急措施;

(2)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情况,接地,接零。电阻是否达到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3)查脚手架支搭和材料堆放情况以及土方工程是否存在下沉倒塌的现象;

(4)查现场内道路,排水是否畅通及防雷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5.8.10脚手架剪刀撑的主要作用:主要是确保架子的整体稳定性,并增强其抵抗风荷载等水设置脚手刀撑的基本要求是:18米以上的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18米以下的脚手架设置斜支撑。撑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度。

5.8.11脚手架每个作业层一定要按标准进行防护。脚手板必须铺满,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临边要设1.2米高的两道护身栏。脚手架外侧用密目网封闭。作业层下一步架应满铺一层板或满铺一层水平网。

5.8.12“四口”的有效防护措施是:

(1)楼梯平台口:临边设置两道护身栏。

(2)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3—6米、宽于通道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5厘米,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

(3)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入口处安装固定的防护门,如果井内已搭设安装电梯的脚手架,应每隔四层满铺脚手板。

(4)垃圾口、预留洞口必须按以下规定防护:2.5cm--50cm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50cm--cm以下的孔洞,预留钢筋网片,网格间距不大于20cm并加盖板。1.5×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5.8.13脚手架拆除,应划出工作区,设围栏或警戒,并设专人看管。禁止人员入内。拆除顺序由上而下,后搭者先拆,先搭者后拆,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拆除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并指定一个有经验有责任心的工人担任指挥,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拆至底部与墙没有拉接时架子应临时加固。拆下的脚手架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禁止往下投扔。

5.8.14雨季施工时,特别注意做好那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防触电:电源线不得架设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沿地面明敷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盘面布置符合规定,电器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体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皮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手持电动工具在潮湿场所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作室内的临时照明的手把灯、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伏。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地面、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不得大于12v。

②防雷击:高出建筑物的塔吊、井子架、龙门架、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

③坍塌:搞好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陷。槽、坑、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外加支撑,做好排水工作,发现应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第二章、法律、法规责任部分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刑法》第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5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谋取非法收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9﹞87号)自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重量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七、《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3.2监理单位职责

3.2.1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3.2.2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2.4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

4.3.1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

4.3.3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5.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1.3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5.1.7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5.1.8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伴混凝土;施工现场应使用预伴砂浆。

5.1.11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洒。

5.2.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1.3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6.1.4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2.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6.3.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所从事工种相匹配的安全鞋、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6.4.3食堂应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各类器具规范清洁,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大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选定技术服务单位,授权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危大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允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为风险源列入《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履行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外,还应当由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第十九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从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含1名专家组长),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专家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当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跟踪报告。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验收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满足上述条件并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聘任的专家,取得专家聘书。依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解聘的专家,在动态管理平台删除。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类别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或质量抽查等措施,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二)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直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9〕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六)冻结法工程。

(七)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八)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起重量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四)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六)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七)施工现场4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0m2及以上,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涵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一)安装高度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三)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四)单个构件或单元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水下作业工程。

(四)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五)冻结法工程。

(六)重量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附件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

京建施〔7〕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彻底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因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到6个月;

1、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4、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87号)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5、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根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的;

7、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记录的;

8、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9、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

10、委托没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11、脚手架或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规定搭设的;

12、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3、高层建筑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首层四周未按要求支设安全网的;

14、独立的配电系统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或没有实行三级配电、两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

15、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的;

16、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8、拆除工程未编制拆除方案或未到区县建委备案的;

19、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四级以下事故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6个月至1年,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

三、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吊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年。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同时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并且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六、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部做出。

七、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停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以下)的,停工3天整改;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对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停工15天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在京的所有工程停工3天整改。

八、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者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故工地和事故多发企业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频次和力度。同时应对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命令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并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建委6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6]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ОО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6〕号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工程拆除等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收取管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分别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因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三)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五)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二)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三)分包的劳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七)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

(八)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管理的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

第七条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监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监理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二)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八条同一施工现场使用2台以上塔吊的,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群塔作业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群塔作业方案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相邻工地的相邻塔吊应当按规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塔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三)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

(一)未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强令指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三)承租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

(四)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五)承租单位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时,由于租赁单位(出租方)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以及租赁设备本身的机械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租赁单位(出租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或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的,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认定的其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6年09月0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摘录)

6.2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6.2.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职或兼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6.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

职责。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部分,审批安全

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通知。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审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

械验收核查表》。

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8签发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的《工程暂停令》和《监理报告》。

9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落实情况。

6.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并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部分,审批监理

实施细则。

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4签发《工程暂停令》和《监理报告》。

6.2.4专职或兼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岗位职

责:

1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实施

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

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审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8审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9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及

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专题监理会议。

11起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通知。

12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6.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

1参与编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查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意

见。

6.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审查内容及程序

6.3.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的编制计划。

6.3.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论证报告

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6.3.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4是否正确识别并列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5是否有季节性施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影响的相关内容。

6是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3.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经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完善。

6.3.5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应履行下列报审验收程序:

1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2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上签署意见。

3起重机械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拆卸。

6.3.6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除起重机械以外的其它施工机械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6.3.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落地式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钢管扣件

式支撑体系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6.3.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清单,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支付申请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预付款

支付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

证书》。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6.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检查内容及程序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6.4.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2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应齐全有效。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其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有效。

5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有效。

6.4.3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记入监理日志:

1检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检查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检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

录。

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6.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巡视,主要内容包括:

1抽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2抽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3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抽查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4.5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核查安装、拆卸单位的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3安装完毕后,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装验收和检测、备案手续,

符合要求后同意使用。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塔式起重设备进行顶升作业时,应核查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

案要求。

6.4.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及实体进行检查: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4.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临时用电、临时消防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6.4.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B.1.5的要求。

6.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6.5.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漏项。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专家论证会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要求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4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

5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责任人、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频率。

6按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6.5.2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确需修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审批或论证。

4对施工单位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5.3项目监理机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基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原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工程旁站等手段实施监理,并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落实监测工作。

2对于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安装前对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查,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安装过程中定期巡视,检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装完成后参加验收,对发现的问题

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对于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相关单位企业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专项方案要求作业,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对于脚手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

情况,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参加脚手架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5对于拆除、爆破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6对于其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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